自去年以来,国内中成药领域低水平重复仿制的现象升温,一些药物研究机构和制药企业通过简单改造剂型的方式,大量仿制畅销的中成药品种,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效仿。畅销的中成药品种生产企业为了防止其产品被别人仿制,也不 得不对同一品种进行多剂型新药的申报。对这种现象,许多企业和业内专家感到十分担忧:这种低水平重复既是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培植有国际竞争力的中成药产品。
因此,我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中药、植物药分类第八条做出补充规定,对处于保护期的新药和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仅受理有生产批文的企业进行简单改剂型八类新药申报;简单改剂型后,必须确认比原剂型有明显提高。二是继续运用国家中药保密品种、中药品种保护、新药监测期保护、专利保护等手段加强对创新技术的保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中药品种保护期、新药监测期品种技术资料的保密工作;在受理新药申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避免企业获得生产批文后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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