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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反腐:医生受贿满5千即被解聘、吊销资格
来源:-    浏览:3702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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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将请收受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出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9月15日起上海开始施行《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规定》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而受贿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也将面临职称评定资格取消、暂停执业活动等行政处罚。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其所在科室或部门的管理人员将面临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调整职务等处理,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也将面临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减分、撤销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单位称号、1年内暂停受理大型医用设备新增、床位扩增申请等处理。

规定医疗机构人员不得收受医药公司现金或礼券等

上述《规定》共分五个章节、24条,分别从适用范围、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形、禁止行为、部门及科室责任、举报管理、公布管理、涉事个人处理、管理人员处理等24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规定》明确了上海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管理全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其中5类情况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等。

《规定》同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产品购销中账外或暗中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礼卡、购物券、物品等;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支付的个人费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邀请出资的吃请、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在医疗活动中收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或其他提成性质的费用等。

个人受贿不满1000元也将面临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于行贿受贿涉及到的药企、医务人员、相关科室及医院的处罚标准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于涉事个人的处理办法,《规定》明确,对收受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不满1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低聘、缓聘、解职待聘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主动交代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影响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对其所在科室或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也将做出相应处理。管理人员将面临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调整职务等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将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作减分、撤销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等处理,对于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上述基础上还将暂停1年内受理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新增、床位扩增申请等。

《规定》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同样严厉。其中明确,对1次列入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2年内暂停涉事药品采购资格(短缺品种除外),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医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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