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扩大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范围,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组织起草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三批)》和《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请你单位组织研究,并在2017年6月20日前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ylqxzc@sina.cn。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意见”。 信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邮编:100053。 其他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上述电子邮箱或信函地址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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