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3月15日讯(YMG记者刘晓阳通讯员衣学红)家住栖霞某小区的刘女士,在栖霞市某连锁化妆品店购买了一套价值800多元的某品牌美肤产品,没想到好景不长,用了一段时间后脸上出现脱皮、起泡。刘女士找经销商店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却遭到拒绝。刘女士气愤地投诉到栖霞市12315,要求给个说法。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了解到此产品属于国家免检产品,属于合法有效的产品,于是建议刘女士到当地医院检查一下,最终医院鉴定结果是使用化妆品出现的过敏。执法人员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经销商给予刘女士赔礼道歉,免费退货,并承担医药费500元。 消协执法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销商口头告诉消费者出现过敏现象不退货是不合理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销商不得不给消费者免费退货,赔偿医药费并赔礼道歉。 工作人员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前最好先试用一下,然后再购买,这样就会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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