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日报 记者王文胜 通讯员雷娜 邹健宁)男子梁某与朋友一道,向另一男子张某索要欠款时,梁某的朋友持烟灰缸将张某的朋友阿奎头部砸伤,数日后阿奎带人找梁某赔偿医药费,并持刀威逼后者交付了12000元。2月23日,阿奎及3名同伙犯抢劫罪,分别被秀峰区法院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下的徒刑。 去年6月21日,梁某与朋友一道,向张某索要欠款时发生矛盾,梁某的朋友用一烟灰缸砸伤了张某身边朋友阿奎的头部。当年6月26日,阿奎找到梁某讨要医药费,梁某则认为阿奎的受伤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阿奎恼羞成怒,立即打电话喊朋友蒋某赶来帮忙。随后蒋某纠集宾某、代某等共6人,与等候的阿奎汇合,众人再次向梁某索要医药费15000元,然而仍遭拒绝。众人威胁要将梁某带走,后者吓得赶紧逃走。阿奎等人撵上梁某并将其扭住,七人分别用脚踢被害人。随后,同伙代某掏出一把卡刀威胁梁某给钱。梁见状,被迫掏出现金300元交给对方,另通过支付宝软件,转账给阿奎支付宝账户11700元。事后,阿奎留下4000元,将8000元交给蒋某,由其分配给参与行事的同伙。除宾某没有要赃款,其他人均分了钱。 案发后,阿奎、蒋某、代某、宾某(其余三人在逃)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阿奎在归案后,其家属主动退还赃款12000元给被害人梁某,梁某对阿奎等人给予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奎、蒋某、代某、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当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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