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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推药品采购“两票制” 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来源:-    浏览:1617   更新时间:2017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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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 张尼)近日,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一份通知明确,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以期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这份名为《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即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此举目的是压缩药品流通环节,使中间加价透明化,进一步推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通知》明确,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通知》指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当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证据,以便相互印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为保证“两票制”平稳落地,保障药品及时有效供应,《通知》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特别规定:一是顺应现代药品企业发展趋势,对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者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对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前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二是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规定药品流通企业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三是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者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实行特殊处理。

四是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据了解,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的药品采购活动需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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