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第25号局令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公平,根据《反兴奋剂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三部门联合起草了该《办法》。
《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办法》规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发证,出口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发证;海关凭证放行。二是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许可证的申办事宜作了规定。三是规定了进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办理口岸检验的程序和时限。四是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和管理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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