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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对城镇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来源:-    浏览:2520   更新时间:2016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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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9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以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购药。

据了解,从今年9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将建立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委员会专家库,成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评估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开展定点医药机构的评估工 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公示情况,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进行竞争,确定出 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进行医保政策和业务操作方面的培训,培训合格后签订服务协议。已经签约的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信息管理部门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要求,与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软件公司完成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接口改造和目录对应工作,为参保人员 就医购药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费用即时结算,做到准确、即时、方便。

此外呼和浩特市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内容,结合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宣传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反 映、投诉等内容,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并明确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视违约情形,可以采取拒付费用、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措施予以处 理。严格考核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签约定点医药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续约;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续约,连续2年考核不合 格或拒绝整改的取消续约资格。对严重违反约定、拒不接受医疗保险部门合理处理结果或存在违法行为的终止协议。终止协议和取消续约资格的定点医药机构2年内 不得申报签约。对已签约的定点医药机构,要密切跟踪,加强服务监管,对履约能力至少每一年进行一次动态评估,避免“一评定终生”。发现履约能力变化的,要 及时调整。建立常态化的解约退出机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对涉及欺诈行为的,要及时终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记者 王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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