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北京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将遴选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创新药物品种纳入本市药品注册快速 审查范围,开通绿色通道,给予重点培育、先期指导和全程跟踪服务,促进更多医药创新成果在京转化落地,推动医药产业向高精尖经济结构迈进。 国家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后,北京、上海等10省(市)已陆续开始试点。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规所规定的药品许可制度是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管理模式,应当承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无 论是从维护药品质量安全角度考量,还是从药品行业竞争国际化趋势出发,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已是大势所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乃是当今国际社会 普遍实行的药品管理制度。其制度核心要义是,除了药品企业之外,还允许药物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与生产企业相分离。如今我们开展这一制度 试点其实也是在积极与国际药品市场接轨。其制度优势明显:有利于充分调动研发者的积极性,促进药品创新,并使批准上市的药品可以迅速地扩大市场、占领市 场;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利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提高药品质量;有利于创新药品治理机 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市场三者在加强药品管理中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医药行业发展和社会保障尚未达到欧美发达国家水平 的背景下,为了确保制度试点的顺利实施,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及“重点突破和全面协调配套”的原则,大力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形成各种制度协调配套和全面推 进的局面;同时要注重顶层设计,研究改革措施与现行体制的关系,尽可能地有效控制这一制度建立过程中带来的潜在改革风险,把改革的成本降到最低,尤其要做 到风险可控。具体而言,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引入能够成为监管制度改革的突破口,进而调整现有政策和法律;通过选择特定范围试点、积累经验,稳步推进,逐 步建立和健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进而推动我国药品监管制度创新。 从风险可控而言,在试点中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制度、强制性药害商业保险制度、“先民事赔付再行政罚没”的特殊民事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相关民事责任制度,更好保障患者健康权益,进而形成新的药品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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