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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商销售药品被叫停 专家:消费者仍能在网上买药
来源:-    浏览:427   更新时间:2016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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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8月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很多消费者发现,天猫医药馆今天停止了药品的在线交易。因为从今天开始,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期正式结束。 此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下发通知,要求试点企业于8月1日起停止在线药品交易功能。

2013年食药监 总局先后批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95095”平台,也就是天猫医药馆旗下企业、广州八百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八百方”平台和纽 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1号店”平台进行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三家试点企业的药品在线销售业务被叫停,意味着试 点工作正式告一段落。

有人分析,试点工作结束,并不意味着所有线上药品交易业务都将暂停,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可以正常经营。这让很多电商企业通过收购、合作等形式,借壳持有网上药品交易资格证书的企业,力保线上医药市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赵 占领:第三方平台网售药品试点资格的全面取消,意味着消费者不能直接在天猫、一号店、八百方这三家平台下单买药,但是不少线下药店获得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 务资格证,也就是A证、C证,所以消费者仍然可以在网上买药。之所以会出现这两种不同的划分,与我们国家对于互联网药品的管理体制有关,严格来讲,做平台 的领的是A证,也就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做平台只能做平台,做零售的只能做零售。

之前的试点就是允许做平台的去做零售,当然平台 不直接卖药,而是由入驻的商家来卖药,为什么平台做零售的试点资格会被叫停?这可能与这几年试点的情况不如预期有关。平台做药品的零售涉及到平台、商家和 消费者三方,如果药品本身有问题或者在配送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责任应该如何分配?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新消法规定,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来说,在一般情况 下,只有当平台没有审核卖家的资质,明知道卖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或者单独有承诺时,它要向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而做药品零售的平台已经不是单纯的只做信息服 务的平台,它们还要进行交易服务,所以简单的适用新消法的平台的责任会比较轻,这可能既不利于加强对网上药品零售的监管,也不利于解决网售药品中存在的安 全问题。

另 外,平台本身不直接进货、发货,也不直接控制存储、配送,所以对于药品交易的各个环节的监督会比较弱,因此监管部门暂时采取一个全面叫停的做法。但是目前 来讲,医药电商已经成为了一个发展的趋势,消费者的习惯已经在逐步形成,这对传统的医药改革也能起到一些推动的作用。所以我认为不可能再走回头路,所以我 也相信监管部门不会简单的采取这种叫停的方法,而是会寻求新的解决办法。

在此之前,这几家电商 平台可能会有三个选择:一个是像原来一样只做药品信息展示,不做交易,消费者如果要买药,则需要点击链接跳转到有C证的网络药店上去买。第二是取消药品在 网上直接交易的功能,改成网上下单预定,线下药店取货,或者店家配送时货到付款采取的做法。第三种就是收购具有C证的企业转做自营的业务,具体的选择可能 跟每家平台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定位有关,总的来讲,在政策明确放开之前,各自的业务模式都会在现有的法律政策的框架下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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