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代理律师转来的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秀民二初字第326号],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 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解除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其缴付的水电费32364元; 三、驳回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9元,由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14元;被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根据本判决,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无重大影响。但目前尚处于当事人可提出上诉期间,公司尚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及上诉的最终结果,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仍具有不确定性。 四、备查文件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秀民二初字第326号]。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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