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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药品将全省集中采购
来源:-    浏览:905   更新时间: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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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何宝国)《山西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前日公布。我省将建立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降低药价,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同时,实行县乡村药品一体化配送,保障基层和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供应。

全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及县级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院均纳入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范围;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 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除按规定采购基本药物外,可在规定比例内选择使用公立医院其他药品。上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除中药饮片以外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 全部通过省级平台集中采购。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继续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

对中标药品价格,我省实行与周边省份药品中标价格联动调整,其同厂同品规药品的中标价格不得与周边省份最低中标价出现明显差异(不超过5%),否则 将按季度进行调整,确保我省中标价格与周边省份不出现明显差异。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全程监测药品质量和实 际供应保障情况,避免恶性竞争。

我省将加强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对集中、竞争有序”的原则择优选择配送企业,公立医院可选择辖区承担基本药物配送 的企业统一配送,也可择优选择其他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配送。鼓励以市或县为单位实行县乡村药品一体化配送,以公立医院药品的采购量带动和促进 基层和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配送供应。

我省实施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而被取消中标、挂网和配送资格的,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恶意串 标、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拒不供货的,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向采购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供货企 业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招投标、供货资格,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和配送工作。

针对近年来各地不时出现的一些药品闹“药荒”的情况,我省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网上直报系统的同时,在全省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各选择确定15个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及时收集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并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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