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透析的费用五六百元,像我们这种普通工人家庭根本承担不起。”德州市民张先生身患尿毒症一年多了,每周2至3次的透析治疗让他苦不堪言。尽管通过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一部分,但还得自己承担一半以上的费用。 &o8853;&o8853; 不过最近像张先生这样长期通过透析治疗的尿毒症患者有了好消息。记者从人社局了解到,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患者门诊透析治 疗相关政策的通知》,即日起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患者门诊透析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经人社部门批准后符合尿毒症门诊透析条件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透析治疗,含透析用一次性材料单次收费不超过400元。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患者结算治疗费用,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 额也由每人每年平均3万元提高至5.5万元。 &o8853;&o8853;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政策调整后,尿毒症患者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德州市 立医院等全市20余家血液透析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透析治疗,单次收费限额标准不高于400元,包括血液透析所必需的一次性耗材(透析器、管路 等)、药品(肝素)及人工、水电、机器折旧等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且医保基金按次定额支付270元。限额标准本市内二级(含二级)以 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该结算标准。此外,尿毒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化验检查和治疗并发症的药品可单独收费,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 销比例执行。 &o8853;&o8853;与此同时,《通知》对尿毒症病种门诊治疗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作出调整,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平均3万元提高至5.5 万元,本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数量及个人年度支付限额实行总额控制。对于享受门诊特病待遇不足1年的,按享受待遇的月数计算相应的支付限额。限额标 准不得与个体患者挂钩,不得将超出限额部分转嫁为患者自负,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尿毒症门诊透析患者转为住院治疗。 &o8853;&o8853;此外,尿毒症门诊透析患 者在本市内可自愿选择一家有透析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本地可自由流动,也可跨县(市、区)流动。如果转外就医、异地安置尿毒症患 者门诊透析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与同级别医院住院相同,基金支付不超过本市单次定额和年度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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