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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十必须”清单
来源:-    浏览:482   更新时间:201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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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1日讯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十必须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实行严格监管。

  《清单》明确,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资质材料及所销售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真 实身份;必须索取、留存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必须对购进药品逐批验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根据各类药品属性和类别 分库、分区、分垛存放,配备满足药品储存条件的设施、设备,并实行色标管理;疫苗、生物制品等需要冷藏、冷冻的药品,必须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进 行存放,并定期检查储存温度;所有药品必须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清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对药品使用各环节进行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妥善保管,并及时 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禁止使用非法自配制剂或未经批准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禁止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 药品工作。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册登记、双人双锁。

  安徽省局要求医疗机构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自查,严格规范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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