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云南讯 近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药品批发企业代储代配专题研讨会,将在云南省范围内推行药品批发企业代储代配,只要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原则上均可从事代储代配业务。 据悉,企业开展代储代配业务须满足:通过新修订GSP认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代储代配业务许可;具备从事代储代配业务足够的仓储面积和养护 人员、设施;具备从事代储代配业务足够的运输能力;代储代配药品必须全过程全覆盖可追溯。申请委托代储代配的企业,须为独立法人企业,通过新修订GSP认 证,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内的经营品种必须全过程、全品种委托代储代配,不得部分委托,更不准设库外库;委托代储代配企业在申请新修订GSP认 证时,仓库等与被委托方相重叠的认证内容,作为合理缺项,不再进行认证。 委托、被委托双方必须签订代储代配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报省局和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并作为新修订GSP认证的申报材料之一。 (张宏柱 张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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