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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将民族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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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卫生厅最近决定,将具有民族特色的中、藏、蒙医药服务项目全部列入了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此举旨在进一步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满足农牧民对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民族医药的特色优势和作用。   青海省卫生厅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县及县以上中(藏、蒙)医院,优先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县及县以上中(藏、蒙)医院在本院使用的药制字号制剂及特色制剂可以纳入补偿范围,卫生院、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的中草药和藏药质量、性能可靠的,可以纳入补偿范围。提高中(藏、蒙)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运用中(藏、蒙)医疗服务和符合规定的中(藏、蒙)药,在住院费用补偿时,补偿比例比西医疗法和西药费用提高5%。   据了解,中(藏、蒙)医药比较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医疗习惯,价格相对低廉。这个省还将加强农牧区中(藏、蒙)医疗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大力推广中(藏、蒙)医药适用技术,严格执行中(藏、蒙)医诊疗规范,合理使用中(藏、蒙)药,规范管理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和藏药,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民族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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