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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做好“四大规范” 保障药品采购供应
来源:-    浏览:789   更新时间: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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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随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进一步降低医院药品价格,缓解群众“看病贵”,进一步整顿医药购销领域秩序,促进医院临床合理用药,进一步推动 医药产业优化重组和结构调整,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聊城下发了《关于规范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的通知》,全力做好县级公立医院 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工作。

  一是规范药品集中采购。除麻醉药品等国家另有规定的药品外,试点医院应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并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和常用 药品中标品种,除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议价采购,在省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议定成交。

  二是规范药品配送方式。药品配送原则上由中标(挂网)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试点医院要根据各自实际,从中标(挂网)企业委 托的配送企业中,按照方便、快捷、信用原则,选择药品配送企业,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且具备现代物流能力的企业。变更配送关系,由试点 医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在药品配送管理上。试点医院要严格执行网上交易的规定,严禁网下采购配送药品。要科学制定采购计划,逐步建立起低频次、高数量、 定时段的定单发送制度,避免频繁订单、随意撤单,除临床急救、急需用药外,原则上采购频率每个月不得超过4次。要规范流通秩序,逐步提高药品配送集中度, 不得为了特种利益实行“独家配送”,纠正和防止配送“垄断行为”的发生。要遵守药品集中配送的规定和市场规则,尊重中标(挂网)企业的意愿,不得强行要求 中标(挂网)企业变更配送企业,更不得强行为中标(挂网)企业指定配送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的价格规定,不得因变更配送关系改变基本药物和常用药 品的中标价格。要减少流通环节,提倡并鼓励中标(挂网)产品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药品,进一步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三是规范货款支付。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实行集中付款制度。2014年10月31日前为过度期,过度期间,按照自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的规 定,暂由试点医院直接向配送企业回款。2014年11月1日起,实行市级集中支付政策,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每月底提供试点医院、县(市、区)卫生计生 局、市卫生计生委结算单,经试点医院及供货企业确认,县(市、区)、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按规定时间付款转账。试点医院从结算单生成之日起50日内,付款 至试点县(市、区)卫生计生局结算账户。试点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从收款之日起5日内,付款至市卫生计生委结算账户。市卫生计生委从收款之日起5日内, 向药品供货企业付款。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由试点医院和配送企业自行约定回款方式和时间,但自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四是规范药品配备使用。根据省里要求,试点医院要优先选择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常用药品,其销售额占全部药品销售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80%。卫生计生局要把试点医院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导,奖优罚劣,全面推动工作落实。试点医院要尽快调整 完善采购目录,制定出台促进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优先合理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指定职能部门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合理设定监测指标, 加强处方点评,把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使用情况与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年终评先评优等工作挂钩,引导医务人员临床首选。因诊疗需要配备使 用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以外的品种,应经本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研究确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限价挂网目录中采购,销售金额占比不得超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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