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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将晒上网
来源:-    浏览:3472   更新时间: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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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将“晒”上网

  一次“上榜” “封杀”两年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张若凡


  10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出台。今后,药企一旦“上榜”,其药品两年内被公立医院“封杀”,受贿的医生则面临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追究刑责

  五种情况将被列入不良记录

  葛兰素史克“行贿门”事件的曝光,让公众发出“终于知道药价为什么那么高”的感叹。医生开药有回扣,连吃饭、旅游的钱都有医药代表埋单,这些“运营成本”最终还是患者掏腰包。

  《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药企、医药代表、医院相关负责人、医生等形成制约。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右图)。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建立我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查处案件工作完成或在核实工作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记录的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公布。

  列入不良记录前,卫生部门将告知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还可以要求听证。

  “不良产品”将被公立医院拒收

  《实施办法》规定,对一次列入我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自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试剂。

  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自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评标时,对该企业产品给予相应的减分;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对五年内两次及以上在全国范围内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自最新列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全区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试剂。

  受贿严重医师将追究刑责

  今后,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试剂等采购合同时,还要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不良记录等条款。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 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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