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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疗纠纷处理规定6月实施
来源:-    浏览:716   更新时间:2014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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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广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6月1日起实施,市医调委的设立及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规定》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根据规定,广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由市司法部门指导设立;区级司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导设立区一级的医调委。《规定》明确,市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据了解,市医调委承担的工作任务有多个方面,其中包括调解纠纷,接受咨询并分析医疗纠纷成因、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以及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等工作。
 
  据了解,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一方当事人拒绝市医调委调解的,或者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医疗纠纷,市医调委不予受理。
 
  根据《规定》,赔付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而赔付金额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应当按照《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途径解决。这意味着,1万元以上的纠纷不可以私了。
 
  据介绍,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市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同时,赔付金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由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委托市医调委指定1名调解员,第三名调解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市医调委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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