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月20日讯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在西北五省(区)价格协调基础上,我委制定了橘红痰咳煎膏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橘红痰咳煎膏等253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二、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和同规格的其他包装价格,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
三、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和药品生产经销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上述规定自2014年2月15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橘红痰咳煎膏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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