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三定”工作顺利完成。 本次机构改革突出了职能转变,更加注重宏观管理、依法行政和综合监管,更加注重优化资源配置,体现了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优势互补,为更好地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提供了组织保证。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一手抓机构改革,一手抓各项工作,全委人心齐、干劲足,开局良好,达到了改革预期。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明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完善生育政策,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组织拟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和科技发展规划;负责保健对象医疗保健;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职责。设21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545名,内设机构和行政编制比改革前均有所减少。 取消下放10项职责 按照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了5项职责,下放了5项职责。 取消的职责包括,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等。 下放的职责包括,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等。 整合加强7项职责 整合的职责包括,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加强的职责包括,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部门间职责更加明晰 按照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的要求,《规定》协调明确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在6个方面的职责关系。 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等。 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与国家质检总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交流、协作处理等机制。 细化明确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标准和药典制定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关系。
|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