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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    浏览:845   更新时间:2013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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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卫药政发〔2013〕16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目录”)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8日发布的卫生部令第69号同时废止。为切实贯彻落实新版目录实施任务和要求,积极做好新版目录实施期间政策衔接,确保新版目录按时实施,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过渡期时间     按照全国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座谈会议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确定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过渡期”,实行有关“过渡期”政策。     二、按时启动实施新版目录     严格执行卫生部令第93号,自2013年5月1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启用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过渡期内,原省级177种非目录药品继续使用。     三、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     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和所有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和省级非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及其他各项政策。推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比例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四、做好“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工作     2013年5月1日—12月31日,实行“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政策,具体要求为:     1.2011年全省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含省增补药品),共1047种中标药品,继续按照原采购方式采购;     2.新版目录中不在2011年基本药物中标目录中的药品,从本轮全省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标目录中遴选,按照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质量层次划分的规定执行。遴选后的药品与2011年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合并,导入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遴选药品的采购,原则上遴选药品的采购金额不高于总采购金额的30%;     3.新版目录中既不在2011年全省基本药物中标目录中,也不在本轮全省非基药招标中标目录的药品,原则上从新版目录中现有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进行采购,严禁网下采购。     五、实施省级增补药品“回头看”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增补药品“回头看”工作,全面总结前期取得的成绩,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级非目录药品增补政策体系。积极制定评价方案,明确评价内容,细化评价标准,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评价主体,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新版基本药物目录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第三次省级非目录药品目录调整奠定基础。     六、做好新版目录药品招标准备工作     继续贯彻落实以省为单位的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制定第二次省级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明确目标、措施和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对商务标评审中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对“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新版目录是全面落实国家“十二五”医改规划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任务,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有效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工作专班,落实专人,认真组织做好目录实施工作,确保按时实施。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要严格执行“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政策,认真做好目录实施和评价,建立目标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三)加强监管,宣教结合     继续加强督导检查力度,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积极组织开展医务人员的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和考核,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积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湖北省卫生厅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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