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北京市药监局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统一配送商应严格执行一票制销售,直接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开具发票,不得将配送任务转包、分包,严禁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走票、挂靠等形式的经营条件。并强调各区县一家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只得遴选一家统一配送商,并与其签订社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通知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惟一统一配送商签订药品配送合同,需在区县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向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申请开通本轮基本药物网上采购许可,并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启动辖区本轮社区基本药物配送工作。
对此,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教授崔小波表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种类和用量相对较少,选择一家医疗机构能够满足日常用药,且方便了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管,更重要的是,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药品配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在崔小波看来,“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有助于帮助医疗机构和配送商建立起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表现不好的配送商,医疗机构也可以一年后将其“炒掉”重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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