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药品生产问题企业约谈告诫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从约谈对象、约谈范围、约谈程序、约谈内容、约谈整改等方面对药品安全责任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按照药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的规定,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时,将约请企业进行谈话,督促其认识并改进问题:在各级别组织的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药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的;企业有违反药品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苗头的;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但法律法规未规定相应罚则,不能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上市产品多次发生不良反应或事件,或被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群众来信举报有事实或举报反映较为集中,社会反响较大的;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动比较频繁的;监督检查中,因企业不能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导致有关问题无法核实,监督检查无法继续开展的;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告诫的。
约谈制度通过采取说服、教育、告诫、建议提示等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方式,引导药品生产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不规范行为,丰富和完善了药管手段,达到了沟通协调、增进了解、前期预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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