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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食品药品监管统计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浏览:637   更新时间:201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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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作用。近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监管部门、相关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省局每年对各设区市局考核一次,考核得分纳入当年省局对各设区市局的综合考核。   《办法》明确,省局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各设区市局负责其职能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必须明确统计处(科、室),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逐级审核,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办法》强调,各设区市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统计工作总结报省局,省局在每年6月对各设区市局(含樟树市局)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工作组织保障、统计管理制度建设和统计工作时效性等,考核与有关奖惩挂钩。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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