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广告监管,江西省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广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规定》,坚持和完善以管产品为主的违法广告治理机制,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以下统称产品)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按照《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产品;不得经营所发布的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的产品;不得有以治疗、赠送、有奖销售等方式将药品或保健食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的促销行为;不得有打着“学会”、“协会”、“医药科研单位”等名义,假借“健康讲座”、“义诊”、科学仪器检查等形式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得在药店内外张贴违法广告产品宣传单、广告画或播放违法广告;不得参与违法产品广告的制作和宣传,在产品广告中标注药店名称、地址;不得在营业场所陈列违法广告产品的空包装。
按照《规定》,对违法广告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其在全市的销售;对一年内两次经营违法广告产品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曝光,并建议医保局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对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或个人),若要恢复违法广告产品在全市的销售,必须在原发布违法广告的相同版面、相同时段、相同篇幅、相同发布次数发布更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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