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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级医院抗菌药品种不得超50种
来源:-    浏览:757   更新时间:2013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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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卫生厅近日下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提出,三级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抗菌药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儿童医院抗菌药品种不超过5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抗菌药品种不超过40种。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处方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处方不超过40%。
 
  《方案》要求,医院必须每月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对抗菌药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将被警告并被限制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如果医师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被取消抗菌药处方权。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也将被取消药物调剂资格。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6个月内不得恢复。
 
  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院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院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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