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都商报报道, 19日,四川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要求,8月1日起,省内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最多只能在实际购进价(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基础上顺加15%,否则将受到严格处罚。
下月起,四川将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信息,价格一次性上涨15%以上的生产企业应提出正当的涨价理由。必要时,依法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实行临时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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