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息时报报道,危害公众健康的不安全食品被发现后,生产经营者必须将其召回。记者昨日从广州市食品安全网上获悉,正在拟订中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在广泛调研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完成了第七稿的起草工作,其中专门对召回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
据悉,《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是今年广东立法工作的重头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在向前往该局调研的全国人大代表调研组汇报时透露,下一步将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将于8月底前将条例提交省政府审议。
要从田头管到餐桌
据了解,条例在起草思路上确立了五项总原则,其中包括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从田头管到餐桌;对食品安全,政府要负总责;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强调食品安全控制分工的同时也注重社会协作共同应对等。同时,《条例》还对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分析、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度体系,以及加强法律责任,增强对违法犯罪的震慑力等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
多个部门各管一段
据悉,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条例草案在规定上仍然沿袭了多个部门的思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以及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农、林、渔”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强制召回定为制度
据了解,条例草案的第七稿中,专门列出一节,对食品召回作出了专门规定。草案规定,无论是食品生产者,还是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强制召回在草案中作为制度规定下来。草案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
此外,草案还规定,召回的相关费用由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承担,监管部门在监督的同时,要向社会发布召回行动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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