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医药广告市场最发达的国家,联邦法律允许药品公司为任何处方药做广告,即使是那些会导致身体严重损害、上瘾的药品也不例外。但美国政府管理广告的主要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对医药广告的监管极其严格。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医药广告有特别规定,要求处方药广告必须准确、不能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无危险”、“无副作用”等夸大疗效的词句。医药广告中禁止播放痛苦呻吟的表情、动作及声音。若广告内容与药品实际功效不符,误导消费者购买并由此产生了严重后果,则会被视为虚假广告。药品公司在广告中必须提供所有有关药品的风险信息,同时告知消费者如何查询获得FDA批准的全部信息,如相关医生、免费电话、有印刷广告内容的杂志、网站地址等。药品公司可以在广告中介绍药品作用,但必须符合FDA规定的使用内容,同时必须提供充足证据或临床使用内容。印刷广告必须在处方药信息中包括:谁不能用此药;何时不能用此药;可能出现的严重副作用,若出现副作用该采取什么措施降低风险;常发的副作用等信息。有可能导致死亡或重伤的药品,必须提供警告信息。
在界定是否包含虚假内容方面,美国相关法律严格规定:广告文字及图片不得含有欺骗消费者的内容;广告中表述药品的性能、可能引发的副作用;临床试验或者有关研究的数据必须齐全。
如违反相关规定,将会遭到严厉惩罚。《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任何人违反了其对医药广告的规定,将处以1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1000美元(1美元约合人民币6.13元)以下罚款;再犯者处以3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1万美元以下罚款。《2007版食品药品法案修正案》规定:任何发布虚假或有误导性处方药广告的企业,将处以25万美元以下罚款,再犯者处以50万美元以下罚款。美国对违法医药广告的罚款较之其收益并不重,但由于很多违法广告具有故意、恶意并造成重大伤害的特点,符合惩罚性赔偿原则,所以有人起诉违法医药广告时,受理法院会根据违法广告的欺诈程度处罚企业。罚金不仅包括发布违法广告的罚款,还涉及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罚款数额一般远大于药品公司违法所得。而且,法院一经公开审理判决,药品公司的声誉会严重受损,对其今后的发展也会产生极大影响。如2010年,美国跨国制药企业阿斯利康公司被司法部门指控,其向阿尔茨海默症、焦虑、认知障碍症、抑郁以及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疾病患者推销该公司生产的处方药“思瑞康”,而FDA并未批准“思瑞康”用于治疗上述疾病。最终,阿斯利康公司被罚款5.2亿美元。
在如此重罚之下,美国很少有医药公司敢以身犯险。为进一步加强对医药广告的监管,FDA会邀请消费者致电、写信积极举报违规广告。近年来,美国还推出“坏广告”计划,要求医生报告违规或误导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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