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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建讯 记者陈素娟 通讯员涂文昌报道 为解决中标药品安全及时配送问题,保证临床用药质量,近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承担配送委托任务的配送企业,可以设立送货中转站,执行委托送货任务。 《通知》规定了设立中转站须符合的条件和要求:中转站必须设在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批发企业;承担中标药品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中转站;承担中标药品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必须与中转站签订送货协议,明确送货区域范围、品种、规格以及送货费用和药品质量保证责任等相关要求;配送总责任(质量安全责任和及时到位责任)由承担中标药品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负责;中转站要履行好协议约定,保证送货药品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中转站对送货药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中转站不得对委托送货的药品实施购销活动;中标的生产企业、承担中标药品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与中转站都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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