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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对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集中整治时间
来源:-    浏览:659   更新时间:201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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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中宣部等8部门日前印发通知,明确对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集中整治时间为4月25日至7月25日,将分三个阶段进行,并提出整治措施和各部门分工。   通知说,党委宣传部门对新闻媒体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屡禁不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对监测发现的违法医药广告,立即责令停止发布;严厉查处监测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推动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大众传播媒介以及涉及的企业和产品采取相应行政处理措施;公告曝光一批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暂停一批医药生产经销企业、广告发布者的医药广告发布资格,严厉查处一批设计、制作、代理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广告公司;对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新闻办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网上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和信息,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通信管理部门对未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依法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卫生计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要清理整改各种利用健康资讯节(栏)目、专版和新闻报道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问题屡查屡犯的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产品,撤销或收回产品广告批准文号,加大公告曝光和产品暂停销售力度,列入失信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行为,对发布虚假药品信息情节严重的或发布假药信息的网站一律撤销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对未经审批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境内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移送通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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