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承担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由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的主管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样式及其样章附上(附件1—6),请各海关据此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本文下发前,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上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逾期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1.《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样式(略) 2.《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样式(略) 3.《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样式(略) 4.《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样式(略) 5.《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样式(略) 6.《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物进(出)准许证》、《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