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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文明确要求:“药房托管”让利不低于3%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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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龙虎网报道,12日,南京市纪委、市卫生局、市监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县“药房托管”方案的指导意见》,强调各区县“药房托管”必须明确给患者的具体让利比例,不允许只搞委托人、受托人“双赢”。   据了解,目前,南京“药房托管”大体可分为3类:   由单个医疗机构与单个药品经营企业组成的“中独托管”模式;   由多家医疗机构分组(打包),委托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或委托两家药品经营企业(西药、中草药各一家)组成的“组合托管”模式;   由全区医疗机构共同吞扦中托管”模式。   《意见》给出了药房托管向患者让利的对照标准:一级医疗机构是南京市物价网上公示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二级医疗机构是南京市物价网上公示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非中标药品与一级医疗机构相同。   实行“药房托管”的医疗机构,给患者让利的总体水平,应不低于销售总收入的3%-5%。   采用“单独托管”、“组合托管”模式的、受托人毛利率与委托人进销差率两项之和在20%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采用“集中托管”模式的,受托人的进销差价率在15%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   二级医疗机构经销市中标产品的实际进销差价,超过江苏省物价局规定差别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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