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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疑犯被检方申请“强制医疗” 北京首例
来源:-    浏览:603   更新时间:2013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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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大兴检察院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纵火嫌疑人侯某,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此案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北京首例强制医疗案。     2012年11月24日,家住大兴区黄村镇一小区内的女子侯某,将自家的衣服堆在客厅,浇上酒精点燃,火灾造成侯家及多家邻居房屋受损,经济损失3000余元。     今年1月7日,大兴公安分局委托一鉴定中心医生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侯某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实施纵火时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辨别能力削弱,控制能力丧失。侯某被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大兴检方经过审查后,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决定向大兴法院提出申请,对侯某强制医疗。     检方的申请正在等待大兴法院开庭审理后决定。     强制医疗程序     警方     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方(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警方可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检方     对于警方移送的或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     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审理时,应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帮助……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当事方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决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机构     强制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释法     新刑诉法明确强制医疗程序     本案的承办检察官介绍,旧刑诉法规定,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并未解释何为“必要时”,也没有“强制医疗”具体程序。这样的规定,使严重精神病患者被控制后,只能由家属看管。家属监护不力时,患者可能对他人再次造成伤害。行政化强制医疗缺乏监督,可能发生有行为能力借精神病逃避刑罚。     另外,“实践中,个别地区、个别人强行收治患者,导致当事人‘被精神病’,人身权等受到侵犯。”该检察官说,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进行了全面司法化修改,设立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把“强制医疗”纳入与追究刑事犯罪相同的司法诉讼程序中,明确了公、检、法机关在此程序中作用,既确保严重精神病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危害社会,也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收治。     ■刑诉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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