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现就规范药品名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四、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五、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我局将不予批准。 六、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附件: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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