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独家生产的药品销量锐减,调查发现另一家药厂也在生产同样的药品。日前,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药品专利权为名,将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和销售药品的安徽国泰医药公司告上法庭。10日,此案在合肥中院审理。
丰原药业诉称,1995年3月13日,蚌埠涂山制药厂与陕西省中医学院教授李新民签订了协议,取得了李新民发明的“乳增宁胶囊”新药的独家生产权。1998年11月28日,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资扩股决议,涂山药厂成为第二大股东,“乳增宁胶囊”新药的独家生产权随之转入该公司。该公司上市后,更名为丰原药业。新药的《药品注册证》由丰原持有,产品由丰原所属的涂山药厂生产。
1996年12月25日,李新民教授申请发明专利,并于2000年7月7日获得专利授权。2004年12月8日,李教授再次明确了丰原药业享有新药独家生产使用权。涂山药厂与丰原药业共向李新民教授支付近125万,其中转让许可的直接费用为95万元。
去年以来,丰原生产的“乳增宁胶囊”销量锐减。丰原药业进行市场调查,发现健民制药生产的同一产品以较低价格销售,并在国泰医药的各商业网点有售,随即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对两被告生产及销售的药品进行证据保全。丰原药业认为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决两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将药品回收销毁,并在国家级医药报刊上赔礼道歉,同时索赔95万元。
法庭上,健民制药认为,药的专利权是李新民教授的,不是涂山药厂的。药监部门的生产许可证明他们有生产权。国泰医药辩称,他们已尽到销售方对健民制药的资质及产品的审查义务,而且只买了一箱药品,也没有大范围销售。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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