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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将对药品招标规范进行重大改良
来源:-    浏览:635   更新时间:2013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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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一直被禁止的药品采购“二次议价”有望解禁和透明化。昨日,医药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北京召开座谈会,极力反对“二次议价”的开禁。

 
  二次议价早有松动?
 
  所谓的“二次议价”,即政府组织的在招标中标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议价,确定最终成交价,或者医院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议价,确定返还比例和成交价格。
 
  2010年,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然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上早已有松动。目前,卫生部、发改委、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在加紧制定方案。有消息透露,或将出台的规范是2012年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延续,新出台的规范将在三个方面进行大幅度调整,即二次议价、招标价格、流通环节。
 
  负担又转嫁药企?
 
  这一松动在两会召开期间遭到了参会的多数医药界人士的反对。
 
  首先反对的就是全国人大代表、步长制药董事长赵超。“要客观综合地适时评价二次议价。”赵超认为,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二次议价,也出现了在医改过程中政策不到位、政策偏差的情况,使得很多的负担又转嫁到企业。“医院是一个垄断的市场。它的二次议价能力非常大,一旦实行二次议价,企业要么就失去价格底线,要么失去市场,两种选择都是一个非常片面的。”
 
  赵超的观点也获得全国人大代表、石药集团董事长蔡东晨的认同。“医院是一个垄断方,一是垄断的处方权、第二是垄断着信息权。我们不能主张让医院利用这种垄断权来二次议价,那就没有原则、没有准了,甚至加大了垄断的危害性。二次议价的钱有的是在价格中体现,有的直接在你的合同上让点、暗扣,有的是货款支付,有的是拿别的钱来支付,实际上养了腐败,养了垄断方。”
 
  “二次议价是违反《招标法》的。”蔡东晨同时认为,招标是根据《招标法》,根据法律举行的一个活动,招标的信息是公开的,招标过程经过比价,要透明,结果是公正的。“如果在招标完了再实行二次议价,本身是违反《招标法》的。不管是二次议价,还是三次议价,这是严重的不诚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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