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集中采购原则上两年举行一次,开展产品增补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各省(区、市)不再新设集中采购机构。各省(区、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推进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购销模式。
《规范》要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有商业贿赂、弄虚作假、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投标等行为的,列入不良记录并上网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区、市)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收受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钱物等行为,有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以及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等行为,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卫文) 责任编辑:刘燕2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您可能还会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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