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琼T|T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委托鉴定,医患双方常因选择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而相互扯皮,诉讼陷入重复鉴定的“泥潭”?如今该难题有望破解。 记者昨日从广东高院了解到,该院已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入选机构(2012-2013年度),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有机构入选。今后,医患双方必须在该名单内协商选定,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统一做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两种鉴定。 亮点逐个读 1 鉴定机构不能随意选 现象:部分案件出现医患双方跑到全国各地去委托鉴定机构,托熟人找关系,甚至发生鉴定机构承诺按委托人鉴定要求出具结果来收取高额利润的事件。 新规:医疗损害鉴定入选机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编制。医患双方先在该名单所列机构内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职权通过摇珠选定。 2 病历瑕疵,谁导致谁负责 现象:原始病历遭篡改、伪造等,导致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新规:当事人伪造、篡改、销毁或者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以及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但制作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那么适用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推定对其不利主张成立。 3 鉴定专家随机选 现象:鉴定人员大都由鉴定机构指定。 新规:医学会接受鉴定委托的,由医患双方直接参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家,其中一名由医学会指定,实行合议制,人数为3人以上(含本数)。司法鉴定机构则应指定或选择2人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不具备临床医学高级技术职称的,还必须咨询2名以上具有该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近亲戚关系、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曾经参与过本病历的咨询会诊等情形的必须回避。 4 过错程度必须言明,不能“打马虎” 现象:鉴定结论对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确,对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不做分析或分析得模棱两可,让法官无法判断过错程度。 新规:鉴定结论必须明确。对过错程度要表述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对原因力的分析必须表述为:全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无因果关系的六种情形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原因力的六分法是法院首次引入,也是目前国际较为科学的分类。根据损害后果造成原因中医疗过错的参与度进行分类。比如,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到达91%—100%,那么就可以界定为全部因素;61%—90%则为主要因素;41%—60%则为同等因素,依次类推。细化的分类将有助于法院在审理中确认医疗过错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 上一页123下一页在本页显示剩余内容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您可能还会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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