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都日报报道,记者5日获悉,成都市卫生、药监两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医用氧的采购要纳入药品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采购和管理,并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购进医用氧并索取供货企业相关证明资料,严格审查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范围,有效期等内容,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购进。而且,购进医用氧必须有合法票据,做到票、账、物相符。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验明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领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品名、供(领)货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批号、供(领)货数量、压力、气瓶检测号、医用氧的有效期、钢瓶的有效期、批检验报告书、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此外,《通知》还公布了我市有资质的5家医用氧生产企业,分别为成都新炬化工有限公司、成都航空四站总厂气体分厂、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成都天然气化工总厂、四川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四川侨源气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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