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燕赵都市报报道,日前,记者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获悉,《石家庄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正式制订并于近日开始执行。《规范》要求,药品使用单位在药品调配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应当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按照《规范》规定,药品使用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调配药品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估量取药。药品使用单位调配药品时,调配人员、工作环境等应当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防止对药品产生污染。药品使用单位在药品调配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应当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使用单位封存的不合格药品不得擅自处理,封存药品销毁时应按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定点销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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