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王老吉商标案的民事裁定,驳回鸿道集团(加多宝母公司)提出的撤销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院的一纸裁决意味着,王老吉“生母”广药集团和“养母”加多宝公司之间关于王老吉商标的争夺算是尘埃落定,加多宝公司不得再使用王老吉商标。 2000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了为期10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又签订了两个补充协议,将商标使用期限延至2020年。广药集团认为,这两份补充协议是加多宝公司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应视为无效,并于2011年4月2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定两份补充协议无效。今年5月9日,该委员会裁定两份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5月17日,鸿道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裁决的申请,两个月后,法院驳回了鸿道集团的申请。 商标之战的落幕并不意味着两家企业就将偃旗息鼓:过去王老吉使用的红罐包装,究竟该跟着王老吉商标回到广药,还是归当初的设计者加多宝;“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是否有著作权的属性;王老吉1080亿元的商标价值是过去10多年间由加多宝培育的,那么加多宝是否有权向广药集团索要相关份额……这也成为知识产权和商标权热议的话题。 在7月19日《法学研究》杂志社举办的“加多宝与广药商标纠纷法律研讨会”上,参加会议的法学人士一致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诸多纷争恰巧反应了我国商标法不能覆盖的若干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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