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的高民(化名)因脑梗塞和褥疮感染入住回民医院治疗,一个多月后死亡。高民的妹妹高芳(化名)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故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及病例书写存在一定瑕疵,因此需赔偿高民的家属各项损失4万余元。 2008年4月8日,高民因脑梗塞及褥疮感染,被妹妹送往回民医院急诊科诊治,并于4月15日入住医院的神经内科。住院一个多月后,5月19日凌晨4点,高民突然呼吸停止,心跳消失,血压测不到。医院立即对其采取胸外按压、简易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抢救措施。高民的呼吸、心跳最终未能恢复。 高芳认为医院违反抢救的处置原则,同时在治疗过程中也存在未尽职责、疏于护理的行为,因此哥哥的死亡同医院的“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35%的赔偿义务。高芳将回民医院告上了法院,提出了近28万元的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回民医院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其存在的数项医疗缺陷,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高民的有效治疗,因此判定回民医院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需支付高芳各项损失约4万余元。 判决做出后,高芳和回民医院均表示不服,双双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高芳自行撤回了上诉。 近日,市一中院对这起医疗纠纷做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回民医院对患者高民的诊疗过程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对高民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缺陷,因此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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