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患纠纷,病人欠14万元医疗费用不还,医院自称按行业惯例欠费就扣医保卡,患者不认同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医院无权扣卡,患者治病权利不能被侵犯,医院必须将医保卡退还患者。 2009年4月21日,杨某因烧伤被紧急送往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的一家医院。经治疗病情好转,杨某于2009年9月25日出院。 双方曾因医院在治疗服务中存在过度花费及搭售妇科药、套餐等而产生医患纠纷。 2011年7月12日,经法院调解,杨某同意分两次偿还欠下的14万元医疗费,但一直没有兑现。医院就拖着不给她住院时交的医保卡。 杨某认为,医患之间无论有何矛盾,医院都不应擅自扣留患者医疗保险卡。近两年她多次索要无果,令她身心备受折磨,严重影响了她的后续康复治疗,无疑剥夺了她的治病权利。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返还医疗保险卡。 医院辩称:第一,住院病人向医疗单位提交医疗保险卡,已成为医疗行业常规或者惯例,杨某2009年9月至今仍未与医院就住院费、医疗费进行结算,结算后即可退还医疗保险卡;第二,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履行了医疗义务,杨某出院时没有足额支付住院费,也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决,构成了违法违约;第三,医院和医保中心签有协议,约定如发生欠费逃逸的,要暂扣病人医疗保险卡、证、册,积极采取措施催要欠款,并将逃逸人员的有关情况上报医保中心,要求配合催要欠款。医院是依据协议暂扣医保卡。 欠债还钱,合乎常理,医院扣押医保卡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很多医院也都这么做。然而这么做合法吗? 法院认为,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发生疾病的情况下享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本案中杨某在医院治疗时提供个人医疗保险卡进行结算是为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不是依据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医院因杨某未结清医疗费而暂扣其医疗保险卡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系无权占有。 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医疗保险卡记载个人姓名、保险编号,对应所有权人的身份信息,医疗保险卡账户内财产属于所有权人个人财产。据此,杨某有权要求医院予以返还。法院判决沈阳某医院于判决书生效三日内返还杨某的医疗保险卡。 办案法官称,医院虽与医保中心签有可以暂扣病人医疗保险卡的协议,但该协议也只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作为第三人的病人并没有约束力。医院所坚持的“行业惯例”并不合法。发生了病人拖欠医疗费行为,医院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制裁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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