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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卫生系统建立"行贿黑名单"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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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网报道,凡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刑的、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及有多次行贿纪录等的行贿人,将被打入浙江卫生系统的"行贿黑名单"。同时,医疗卫生单位至少两年内不会购买这些经营企业的商品及其劳务。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大反腐败力度,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推进诚信服务,浙江省卫生厅日前下发了《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查询行贿人档案的暂行规定》。并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行贿人信息资料库"中的行贿犯罪信息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贿赂行为作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建立了行贿人档案数据库。   行贿人档案数据库的起始时间是自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贿行为,今后每半年作一次更新。数据库分为一般行贿人、立案行贿人和行贿黑名单三种数据库。内容包括:行贿人基本情况,行贿基本事实,处理结果等。行贿人一次性或累计行贿在5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行贿人;行贿数额在5千元(含5千元)至5万元以下的为立案行贿人。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刑的、虽未判刑,但法院判决认定贿赂事实中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被检察机关或县级以上纪检监察部门查实5年内有两次以上贿赂记录的、五年内行贿三人以上的、签订了廉政合同,但违反廉政合同行贿的行贿人则被列入"行贿黑名单"。其所属的企业(单位)也被列入"行贿黑名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可以通过省卫生厅门户网站查询曾向医疗卫生系统行贿的单位和人员名单。查询结果作为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物资等采购及基本建设招投标时对经营者(企业)诚信情况的依据。浙江省卫生厅要求,对于列入"行贿黑名单"的经营企业,医疗卫生单位在两年内(以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或党政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购买其商品及劳务。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此予以实时监督。   《规定》指出,行贿人被列入"行贿黑名单"后满五年,期间未发现再次行贿的,可以从"黑名单"中删除。   据了解,目前进入行贿人档案数据库的共有600多人,其中列入"行贿黑名单"的有近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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