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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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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开展保健食品审批工作以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审批6000多个保健食品。在此期间,保健食品的功能受理范围、审评技术要求等作过多次调整,对不符合调整后规定的产品未进行再审查,因此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有的功能、原料等已不符合现行的规定。另外,审批职能的转变使得市场存在卫食健字和国食健字两种文号的保健食品。为便于统一管理,确保人民食用安全,经研究,我局拟于2005年下半年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整顿及换证工作。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既关系到产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又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和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整顿工作方案,积极稳妥的开展这项工作,我司将进行前期调查研究。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生产销售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将调查表转发给辖区内的相关单位。   一、调查表填写和审核程序:   (一)填表人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的持有者,填表人填写完后请于2005年2月20日前将调查表(电子版和文字版)与相关资料一式两份一并报送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填表人报送的调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其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于2005年3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调查表电子版和文字版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填表注意事项:   (一)调查表须用A4规格纸打印填写,每一品种填写一表,对表格内容逐项按要求如实填写,无此项内容的请填写“无”。   (二)为了便于汇总工作,本次调查表的电子版有两种,一种是调查表的Word版本(附件1),另一种是汇总统计用的纯文本文件(附件2),内容应与附件1相同且须按所附填写要求规范填入。   (三)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认证文件、批准的变更或备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产品质量标准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质量标准。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还应逐一说明。   (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持有者不需填写转让方名称和地址一栏;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持有者不需填写证书是否转让及受让方的名称和地址两栏。证书如果多次转让的,应一并填写受让方名称等相关信息。   (五)调查表中关于产品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技术要求等是否相符的判断依据是:《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卫法监发[2000]20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等一系列关于保健食品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以及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   (六)所有报送的文字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印章或骑缝章。电子版材料须经防病毒处理后上报。   填表工作意义重大,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督促落实,按时上报。同时结合填表人填写的对保健食品清理整顿换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提出本部门对保健食品清理整顿换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并报送我司。填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向我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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