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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购劣质药 储药不当要受罚
来源:-    浏览:623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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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问政      医院、药房如果购进劣质药品,或不遵守保存规定导致药物失效,统统都要背负法律责任!     明日,《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作为我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一项重要法规,对市民将带来哪些影响?     昨天,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肖红、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林幸华接受了本报《百姓问政》记者的专访,他们表示,这次新法规,从很多细节着手,来保障市民用药安全。     细节一:市民用药80%来自医疗机构     购药单位必须记清“流水账”     “药品总量的80%都是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使用的,”肖红说,所以,规范医疗机构的用药最为关键。     8月1日将要实施的《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明确表示,“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时应该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药品相符。”     新法规对药品使用环节的购进渠道、进货验收均予以明确规范,     “这些流水账都要记录在案备查。”     新法规还“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细节二:违法购进劣质药品     医疗机构要受到严罚     肖红公布了一则刚处罚完毕的案例:今年3月,该局稽查分局在对某医院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几种头孢类口服抗生素,由张某提供,而此人半年前曾因为无证经营药品受到过处罚。     经查得知,张某是假借某医药有限公司名义与这家医院进行药品购销活动,有3种药品货值33000元,医院已使用其中26000元的药品。后经检验,认定有一种口服抗生素为劣药,货值6000元,已使用完毕;随后,该医院药剂科某工作人员承认因与张某是熟人,所以只查看并留存他提交的复印资料,未严格审查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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