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城镇非从业人员,均应同时参加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也可享受护理保险待遇,其在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所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由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付。
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可以纳入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入住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由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暂定支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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