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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浏览:702   更新时间:2012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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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出《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纳入“黑名单”的8种情形,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名单”。
 
  近年来,“黑名单”名目繁多,比如校安工程建“黑名单”、淫秽网站建“黑名单”、不良信贷建“黑名单”,甚至铁路部门声称为打击票贩子也建立了“黑名单”。虽然花样不断翻新,但是治理效果却并不明显,以每年最热门的春运为例,铁道部的“黑名单”似乎并没能有效防住“黄牛党”。
 
  很显然,给药品企业建立“黑名单”的初衷是好的,目的是给违法生产经营者以警示,杜绝药品安全事故的再度发生。不过,仅仅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显然不具有足够的震慑力。
 
  一般情况下,药品安全“黑名单”只掌握在少数监管部门手中,公众无法知晓。要想让“黑名单”充分发挥作用,还需要通过面向社会公开,让公众和媒体共同监督。
 
  在公开药品“黑名单”的前提下,还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处罚机制。因为公开只是加强药品监督的重要举措,现实中,一些企业上“黑名单”的次数多了,难免会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嘴脸。退一步说,倘若企业实在名声太臭,完全可以注册新的企业,另起炉灶重操旧业,问题药品、有毒药品等照样会流入市场,对民众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绝不能仅仅局限于建立“黑名单”。因为再多的“黑名单”,不仅于事无补,相反还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损害,甚至重复浪费公共政策资源。如果说公开“黑名单”是第一步,后面的配套惩处机制必须迅速跟上,对问题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必须严厉惩处。只有让其“伤筋挫骨”乃至“元气大伤”,才能真正发挥“黑名单”的功效,助推国家药品质量安全体系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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